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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

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心得体会可以把自己当做书中的「主角」来写。写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工作和学习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写心得体会为了更好的记忆,也是为了可以把这些感悟都记录下来。那么你知道正确的心得体会书写格式吗?小编花时间特意编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可能你会喜欢,欢迎分享。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新政策追溯3年如何理解

段文涛原创

前言:11月3日下午,《财政部、国家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闪亮登场,全国财税界立马掀起了学习高潮。对于此类重大税收新政的出台,本草根税官以往都是连夜写出学习心得(如去年的加速折旧、今年前不久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等四项新政等),与税友们交流。鉴于当前网络财税界出现的诸如断章取义、人身攻击(如某公司高管)、抄袭剽窃等不正常现象,因此在本次119号文件出台后,本草根税官想换个方法,静等别人解读,我乐个坐享其成。等到4号深夜,还是忍不住要写,哎, "搏击税海、无怨无悔"的诺言,众多税友的期待,不说了,还是修行不够。动手打字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

之一:新政策追溯3年如何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的第4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如何理解"企业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在3年内追溯享受"的规定?

从字面理解,那就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新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追溯加计扣除。好像等到了2016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2013年至2015年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

例如在某微信群,有网友就提出:假设在2016年3月,发现本公司2014年进行加计扣除时,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按当时的政策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没有加计扣除。那么是不是可在2016年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有的还提出,追溯加计扣除以后出现亏损怎么办?还有网友问到:为什么规定最长3年内追溯扣除而不是5年?

对此,笔者的心得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称的"2016年以后发现应享受而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可在3年内追溯享受"应理解为:从2016年纳税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在3年内可追索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也许这样表述还不够直白,那就以两个案例来表述:

甲公司计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按当时的政策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没有加计扣除。这种情形,不能在2016年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即在计算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

乙公司在2018年,发现在计算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而没有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进行加计扣除。这种情形,在2018年可以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并履行备案手续。

一、从2016年纳税年度才能适用的理由:

(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六条"执行时间"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这就表明,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规定的与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不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能是计算2016年获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才能适用,此前年度不能适用财税〔2015〕119号文件。

(二)从行文规则和惯例来看,如果可以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2015年及往前追溯3年(2013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事项进行追溯,那么,财税〔2015〕119号文件是属于对纳税人(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规定,完全可以按照《立法法》以及《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或者从2015年11月3日(公布之日)或12月3日(文件公布30日)起施行,在2016年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纳税调整即是。

(三)从政策的连贯性和税收征管实务分析,财税〔2015〕119号文件较过去的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不仅在加计扣除项目上有诸多增加,而且在行业限制上也变化很大,以往规定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方能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现在是对列举的几个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的行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而且还增加"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很显然,也不可能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2016年以前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二、规定追溯期为3年的依据

很多网友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不理解。在大家的印象中,都是5年,如有税友就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可以允许5年(即: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为什么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只允许追溯3年。

对于该问题,笔者的理解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是对正常纳税事项中应扣未扣或少扣除支出的纳税事项的处理,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可在5年内追补扣除。

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是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税收减免"事项的规定,如发生"2016年以后发现应享受而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属于"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情形。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关于"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的规定, 财税〔2015〕119号文件依法作出了"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的规定。

以上为笔者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一个分歧较大的问题的个人理解,最终应以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时间不早了,从0时开始打字现已是凌晨3时,就匆匆写到这里,不妥之处,欢迎广大税友善意讨论。欢迎转发和署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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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与个税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与个税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1、专项附加扣除

没有出意外,就是定额与限额的结合。就如专家解读, 这是相对节省征税成本的最好办法,也是对付国人聪明劲的利招。

2、专项附加中,赡养老人不按人头不合理 。特别是只针对自己上一辈的规定有问题, 三代四代同堂时,上二代的负担,很多情况下是落在第三代身上的,但他只能抵扣自己父母辈的份额,而自己父母已退休,对爷奶辈的赡养就无从抵扣,除非父母还在兼职工作。另外如上二代都是农民时,第三代的负担只减除一人。

3、继续教育中与职业相关的费用,按当年取得证书来抵减,那这证书是什么类型的?一般的培训机关发的都行?还是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这块其实还需要明确的,如我们学财务的,为了更好的工作 ,我去学计算机VBA、去学外语,算不算职业相关?这个可能还需明确。

4、大病医疗

生成病自负部分过一万五了,那真的是重病,限额六万,有点低了。

先看二个数据,一是统计局数据,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中位数是33834元,二统计局数据,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医疗消费支出1451元。

从一般情况而言,老人医疗费会多点,年青人医疗费会低点,但从对经济承受力,对家庭的影响角度,中青年人大病的影响显然要大得多。如有此情况,对该家庭可能是灾难性的。

而且60岁后,离退休人员也无个税抵扣的情况(除非有兼职)。

所以上限还可上调点甚至取消上限,保留下限就够。

就平均收入而言,下限还有下调的空间。

5、住房贷款利息

放弃了传说中的普通住宅概念,提出了首套概念。

6、个税实施条例38条

第三十八条 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学习心得


一、更加明确了律师和职业定位。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一定义突出了律师的三大功能:第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第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是要有社会大局观点,既要维护个体利益,还要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通过此次大讨论的学习,深刻理解了司法部提出的着力提速、加快发展大讨论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照自己的工作实际,存在一些不足,不足之一大局意识不太强,有些案件,是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收到的案件是个案但是是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对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大局利益平衡点不易把握;不足之二是主人翁意识薄弱,习惯于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通过大讨论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位成员目前的责任和工作的重要目标,也是一项长期奋斗的目标。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对于我个人来说,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开展此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着眼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增强服务能力,树立良好形象,把握好学习讨论和工作实践两大环节,进一步加深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深刻内涵、基本要求和职责使命的理解,使广大律师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上来,自觉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加强法制建设是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法律、法规与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只有大力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依法规范社会秩序,才能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要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引导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培养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减少法盲,真正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作为一个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既要加强业务知识,更要加强学习政治理论。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新知识,学以致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发挥好自己的特长,才能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再次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提高道德素质,在日常生活中,做一名遵纪守法、乐于助人的好公民,用自己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影响其他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树立自己的大局意识与竞争意识。 通过这次大讨论活动的开展,确实给我很大的触动,思想认识有所提高,在今后在工作中要做到认识和行动的统一。工作中要树立三个意识,一是树立压力意识,二是树立创新意识,三是树立争先进位意识;要克服工作中的被动思想、疲沓思想,进位不强的思想。
  在今后工作中,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把自己的工作与律所的发展融为一体。把个案处理与社会大局相结合,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工作技能。

通过学习教师法,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扞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


1.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每一个现象的态度,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2.将做人的教育隅于教学中
唐代文学家韩愈在《师说》中给教师这职业下的定义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就是说传道是三大任务中的首要。告诉学生科学道路和人生道路的曲折,要培养百折不挠的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老师应该努力学习做这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


3.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4.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那么如何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苏霍姆休斯基说得好,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育。学生也往往是最相信老师的,我就像关心自己孩子一样关心我们的学生。


我平时对我自己要求很严格,但是听了他们的报告以后,感觉我自己对我自己要求太低了。我决心从现在起我要高标准要求自己,不断学习,不断反思。为了实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

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做好:


第一,要从开始严格要求自己。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作为一名教师,就要一身正气,就是要突出为人师表,就是要追求以德立身。


第二,我要坚持学习与实践。我们教师的基本职能就是传道、授业、解惑。因此,我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学识渊博,品德高尚,还要富有教学经验。而要做到这些要求,救应该做到坚持学习与实践。处在跨世纪的今天,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要刻苦学习教育科学的理论,要进一步学习新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水平。


第三,要爱教育事业。只有热爱教育事业,才能体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的真谛;只有热忱的爱每个学生,让他们的全部素质都得到提高,才能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我要坚贞不移的热爱教育事业。

关于创新政法工作机制建设心得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是更好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行动上、实践上贯彻落实的需要。作为政法委书记,我们要在政法综治工作中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心得体会范文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坚持用和谐理念处理社会矛盾,改进社会管理,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的各个方面。现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政法工作机制建设谈几点体会:

一、必须为科学发展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政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就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自觉地为大局服务,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由于我区是梧州市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典型案件引路的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当抓紧抓好。

二、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政法工作

每一个政法机关,每一名政法干部,在执法办案中加强辨法析理,力争使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更加尊重群众的意愿,在执法办案、社会管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出便民利民措施,满腔热忱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在公安机关要强力推进社区警务战略,夯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检察机关要全面加强我区检务工作。在法院系统要进一步把工作提高到新的层次。在司法行政部门要争创人民优秀调解员,把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必须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入手,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和谐稳定

要按照可持续和谐稳定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基层、打基础,在建立健全基层基础工作机制,整合力量上下功夫,在调动基层积极性上下功夫,在提高基层执法维稳能力上下功夫,在落实基层人财物保障上下功夫。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一方面要加强硬件建设,织牢基层基础工作的网络,更要加强软件建设,提升管理运作水平。

【学习心得】反洗钱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反洗钱学习心得

部王立果

什么是“反洗钱”?几年前,面对这样一个简单问题,当时作为基层网点员工一定是一副惘然不知的表情,或者只是“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粗浅理解。近几年,随着我行面临的反洗钱与制裁合规工作形势日趋严峻,境内外监管标准持续提升,监管执法日益严格,总行已将反洗钱制裁合规作为当前面临的首要合规风险,通过持续不断地强化理念灌输与意识传导,通过全覆盖、分层级、广渠道、多手段的与宣教,已在全行上下形成“反洗钱人人有责”的良好合规氛围。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银行业的特殊作用,犯罪分子在洗钱的过程中,我们银行被利用的风险无处不在。尤其是现在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难点:一是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难以得到客户的支持和理解,个别客户身份信息等不愿透露;二是对公众的反洗钱的宣传力度不强,范围窄且方式单一,反洗钱宣传往往仅在我们金融机构展开,忽略了其他行业和其他人群的宣传,所以社会大众很多不愿配合银行工作;三是电子银行的广泛使用,被不法分子利用充当其洗钱的工具,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交易方式的创新也增加了对可疑交易监测的难度。

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反洗钱工作是法律赋予金融机构的义务,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把好基层网点反洗钱这一关。对此,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实名制开户。要求开户的客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并进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杜绝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客户。在开立对公账户时,对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外网核查,如有需要可到实际经营场所进一步核实,并及时与法定代表人进行联系确认,真正落实尽责调查。

二、及时清理一人多个客户号。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同一个人对应不同的客户号,则说明该人在我行系统中拥有不同的身份证件。柜员需进行认真核查,经本人确认后及时清理不再使用的身份证件所对应的客户账号。例如大写X或18位二代身份证的客户不能办理小写X或15位身份证号或完全不符的证件号码的业务,需进行合并客户号或修改客户资料后办理。

三、大额现金支取或转账及时核实确认。客户在支取大额现金或进行大额转账时,需提供身份证件并进行联网核查,且要写明款项用途。大额转账交易需问清交易双方关系,对于不符身份证的大额业务,和过账性质明显的大额业务,要向客户进行详细的了解,配合做好后期人员的交易分析工作。

反洗钱,人人有责。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更要专业专注,守土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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