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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体制改革心得体会

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演讲范文。

志向和热爱是伟大行为的双翼。在每次上台演讲之前,也该根据演讲的内容去精心撰写一份演讲稿了,一篇好的演讲稿能让演讲锦上添花,获得巨大的成功,哪些优秀的演讲稿可以给到我们建议呢?考虑到你的需求,小编特意整理了“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演讲范文”,欢迎收藏本网站,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如贺卫方教授前文所言:“一般大众传媒更如同约好了似的,对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系统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负面现象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近来又有以揭露社会不公现象为己任的“焦点访谈”报道了云南两个地方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情况,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吸引到司法公正的问题上。这一报道引出了一个老话题,即司法公正与社会环境的关联问题。如人们所知,司法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来实现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改革是针对司法体制自身的,尤其是目前的分散化的司法改革——审判机关的司法改革、检察机构的司法改革等更限于自身体制的改革。而这种自我手术式的和非扩散性改革的局限性,使司法改革难以有很大的作为。我们应当认识到如果与司法体制相关的体制不改革,没有一个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环境,司法体制自身的改革也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笔者的这种观点似乎有“环境决定论”的嫌疑,但必须承认,如果不消除外部体制上的问题,而只是简单地对“终端”“杀毒”,即使是天天升级“杀毒软件”也将无济于事。

以“焦点访谈”报道的情况看,云南的两个基层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一个原因是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而这似乎还是一个主要原因。问题在于,为什么地方行政能够干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呢?为什么法院没有能够顶住来自地方行政的干预呢?这里涉及我们长期议论的司法独立性问题。我们可以设想基层法院面对地方的行政干预“勇敢”而上,去堵“枪眼”,但后果会怎么样呢?我想,如果抵制地方行政干预没有什么不利后果以及能够有效抵制的话,相信就不会发生上述报道的司法不公问题。问题恰恰在于地方行政能够有效地干预,这种干预是以制度和权力作保障的,而不是以情感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名义上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是无法加以有效抵制的。不是奉行“不抵抗主义”,而是抵抗常常是无谓的。地方行政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准确地讲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法院是什么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关系,但实际上,法院是受控于地方政府的。法院的人、财、物,哪一项不受地方行政的控制?除了地方政府以外,可以干预的还有其他一些权力机构。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从名义上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但最重要的提名权却是在地方组织。在财政方面,更是要受到地方行政的控制。

从实质上分析,地方行政机构就是地方的主要权力机构,地方法院不过是地方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已。在这个意义上,甚至谈不上地方干预与否的问题。这种关系在建筑格局上也能反映出来。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或地方党的办公楼处于中心位置,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办公楼围绕其外。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完全是等同的位置。从实际结构关系看,法院不过是地方行政的附庸,法院就应当服从于地方行政。退一步而言,地方行政干预不对,那地方党组织又能不能干预呢?问题的答案具有悖论特征,实践中答案却是肯定的。为了维护地方的利益,地方行政可以通过地方党组织实行间接干预。由于地方党组织的干预具有其政治正当性,因此法律理论上的不干预理论就难以对抗。在权力架构方面,基于这种政治正当性,设计者也没有打算要真正让法院摆脱这种权力干预。对于大案、要案,地方权力机构可以通过特定的机构对公、检、法进行统一协调,这是众所周知的实情。统一协调是从积极意义上来表述的,消极意义上就是干预。

从中国目前的现状观,不仅是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的干预,更高一级、高二级的审判机构不也处于这种境况吗?地方权力机构对司法干预的动因很多,地方的经济利益、地方权力机构中具体行使权力者个人的利益、权力行使者对司法公正性与司法者的认识差异等等。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架构下,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地方权力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地方政府往往有自己的全资企业,由于各种无法脱离的利益联系,也就必然要使地方行政进行干预,不干预是不可能的。领导批条这种干预方式在实践中从来都是畅通无阻的。因为我们的体制和观念成就了这一点。

要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坚持法治原则,独立的、不受干预的司法是其必要条件。对此,似乎我们都明白。但遗憾的是,这种认识仅限于法的理论和理想层面,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一句“中国国情”就将这种认识全部消解了,因为所有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和措施都是非中国传统的。而且正当的干预更为干预者提供了干预的契机。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观念上并未真正接纳独立审判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我们的体制架构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因此,当我们在观念上接受了独立司法的必要性时,就应当改革能够干预司法的现行权力结构体制。这就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应当在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当然,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是十分困难的,但正如贺卫方教授前文结语所言:“我们且不可‘只拣无火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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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班组体制改革.相信自己演讲稿范文


“改革”一词在我们心中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了,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体现自我价值的一个“代名词”。经过多次改革大潮袭击的输电分局前不久又进行了一次小小的机构改革:改变原来维护三个班组与带电班组各自承包几条运行线路,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老模式,增设下辖带电班和检修班的检修队、增设下辖两个运行班的运行队。而班组成员先由自己填报志愿,再由各班正、副班长挑选,实行优化给合。在这种情况下,一不小心就会被优化掉了,组合掉了,有可能失去现有的工作岗位。面对纷至沓来的改革,面对瞬息万变的世界,面对输电分局这一班组体制小小的改革,我们是恐慌?是坦然?是懑怀自信迎恝而上?还是徘徊观望坐收成败?

我要说,面对班组体制改革重要的是:认识自己、相信自己。

认识自己,不是要去故作高深的问“我是谁”,更不是去死抱着“天生我材必有用”的想法坐享功利;认识自己,是要用现实的眼光来评判自己,用冰霜雪雨来考验自己。这个世界上伟人很多,但伟人成名之前也是凡人,他们也是从平凡到伟大的,绝对没有天生伟大的人物,既便是天才,也是因为他们富有强烈的求异思维和丰富的创造性与付诸于艰辛的劳动而成才的,平凡之中见伟大,汗水尽撒成天才。是鲜花,就要有一种独特的芬芳,是蜡烛,就会发出自己的一份光亮。诚然,我们降生并存在于这个错综复杂的世界,必定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有用得着自己的地方,但如果不去努力、去奋斗、去拼搏、去更好的充实自我、去完善自我,既便是天才,也终将一事无成。

相信自己,不是去盲目乐观,自我陶醉,也不能脱离现实异想天开:相信自己,是在正确认识自我,评价自我之后,真正有敢于向命运挑战的勇气,这是“自信人生三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的自知之明,只要我们有这种信心,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做一个生活的强者,同样会创造一个令人羡慕的人生。还记得那句脍炙人口的西班牙格言吗?“你之所以感到巨人高不可攀,只是因为你跪着。”是啊,我们为什么要这样束缚自己呢?我们为什么就不能懑怀自信的站起来呢?小陈老师工作室版权所有

相信自己,少一次彻夜不眠的“方城之战”,就会多一份精力去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相信自己,少在狭小的“地主战场”上勾心斗角,就能在自我的生存环境中去开恳一片更为广阔的天地;相信自己,在霓红灯闪烁的空中楼阁里去找回自己;相信自己,在万籁寂静中去体会“闻鸡起舞”的感觉;相信自己,在生活的逆流中去品偿“卧薪尝胆”的滋味;想信自己,昨天失败了,今天还会成功。升腾,是一种辉煌,降落,并不一定是一种失败,而是为了明天更好的升腾,这就是太阳东升西落给我们的昭示。

面对体制改革,我们不能徘徊观望,也不能坐享功利,我们的路只有一条:“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这条道路鲁迅先生不是早在几十年前就给我们指明了吗?我们还年轻,我们拥有的还会很多,只要我们能正确认识自己,相信自己,就一定能在事业上开拓出属于我们自己的迷人风景线!

相信自己!!!

与司法改革同行演讲稿


与司法改革同行演讲稿

人们对于未知的探索总是充满好奇与满怀激情。工作因时常的出乎意料而充满挑战,也因偶然的惊鸿一现而精彩纷呈。进入法院工作三年多,正赶上司法领域的大改革,面对即将而来的司法人员的重新分类,作为一名审判辅助人员,如何重新定位自己,也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紧迫问题。

审判辅助,顾名思义是协助法官办理案件,这个岗位设立的目的是将裁判者从繁重的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使其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审判核心工作中。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是审判队伍建设的正确选择,也是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需要认清形势,提早在思想上、能力上做好准备。

“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凤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翼也无力”。一名青年书记员,如果只靠情怀或者口号是干不好司法辅助工作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干警队伍的精英化、专业化。在理性认知未来之路后,需要从各个方面提升综合素质,具体来说:

一是强化思想,凝聚改革共识。司法改革是一场自外而内推动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的的司法制度的进化,改革会有阵痛,需要在人员中划分红利,分担成本,总会有所谓的“吃亏”与“占便宜”。对于我来说,有幸经历这场伟大的变革,没有理由袖手旁观。我愿跟随改革浪潮,积极配合我院司改工作安排,找准定位,尽心尽力做好司法辅助工作。

二是加强学习,打造过硬素质。书记员虽然不涉及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审判核心工作,但具备一定的的法律专业知识、构建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可以更加准确的把握法官的工作意图,也可以更好的协助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明,从而提高与法官协同配合的效率。文字记录是书记员的核心工作,记录的速度是缩短庭审时间,加快庭审进程的重要因素,记录准确可以更好的还原庭审、询问现场的真实情况,因此提升文字速录的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是严谨廉洁,提高担当意识。严谨的作风与廉洁的操守是法律人的基本素养。群众利益无小事,诉至司法途径的纠纷往往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看似简单的文书送达、庭审记录、信息录入、卷宗装订,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有可能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公正性的看法。作为一名书记员,在日常中应严肃谨慎的对待手头的每一项工作,配合法官把案件办成经得起上级检查、经得住历史检验、对得起人民信任的铁案。

四是精诚合作,增强团队意识。法院是个大家庭,而审判团队是一个小家庭,在团队内部,要服从指挥,认真负责的做好各项审判辅助工作,在团队外部,踊跃参加法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融入法院大集体,与同事间互帮互助,友爱团结。

车尔尼雪夫斯基说过:“生命跟时代的崇高责任联系在一起,就会永垂不朽”。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永远不会干涸,司法改革是一场伟大的征程,是时代的崇高责任。我愿跟随司法改革的步伐,撸起袖子加油干,将个人平凡渺小的奋斗铸进祖国法治事业的大道中。

2005年深化*区经济体制改革思路


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区委、区政府"构筑生态型石化基地"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经济、社会领域的各项改革,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消除影响我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我区经济在今后一段时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建立合理经济布局和所有制结构,广覆盖、多层次、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大的体制保障。为此要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使区经济体制改革在新时期、新阶段取得新的突破。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项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体制改革的着眼点要兼顾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通过创新体制,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在搞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影响现代化进程的"三农"问题,使城乡协调发展。改革发展的各项举措要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相适应,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以推进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为重点,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要继续以"放心、放手、放开、放胆"的姿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民营企业的二次创业。抓紧清理有关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研究制订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市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发展。加大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力度,切实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和以民引外,帮助其做大做强。引导民营企业创新体制,规范管理,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通过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进一步调整全区所有制结构。
3、以完善国资管理和营运体系为重点,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国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及其控股、参股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政资分离、政企分开,明确权责关系。逐步创造条件对现有授权经营主体打破行业界限,进行资产重组。扩大其资本规模,提高营运效率。进一步完善综合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继续完善国有股权代表的激励机制,使其责、权、利得到统一。要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对未纳入授权范围的资产要进行委托管理。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要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切实解决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对已改制企业要通过国有股减持等形式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对垄断行业要实行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继续引导已改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司法改革的目标和界限演讲范文


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中国开始打破僵化的政治经济体制,实施改革开放,社会各个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整个国家生气勃勃,综合国力在世界上有了明显提高。改革在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逐渐深入,改革这个词成了各级领导干部常常挂在嘴边的热门词汇,并且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在实践中创造发挥,大胆破旧立新,在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负面作用。一些干部把自己不合常规的做法都称为改革,利用改革之名任意打破原有的规章制度,借改革之名冲破规章制度对自己的约束,任意制定新的制度,使得一些地方和部门成为一把手为所欲为的天下,也使一些干部在大浪淘沙的改革中逐渐蜕化,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改革要健康发展,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新的制度,破除旧制度只是建立新制度的手段,绝不能本末倒置,把改革作为打破一切约束的借口。任何社会,任何发展阶段,都只有有序才能健康稳定的发展,改革必须有不容随意打破的界限,在以稳定、严谨为基本特点的司法领域尤其如此。

司法制度以程序严谨为基本特点,任何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司法行为都被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行为。如果在司法工作中随意破旧立新,不受既定程序的约束,就会使法律失去威严,国家失去控制,人民无所适从,整个社会陷入混乱。当然这并不是说司法制度就不能改革,而是要求在司法领域中的任何变动都必须慎之又慎。改革的目标是要使司法制度更加严谨科学,程序更加稳定,使司法制度能够更加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简而言之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稳定性必须要求对有资格进行司法改革和制定新制度的权力主体严格限制,不能有太大范围。

但中国的现状是,任何一个地方的党委、人大、司法部门都可以制定本地区在司法领域中的规章制度,自己决定立案范围、办案程序,制定法外之法。这一现状使国家制定的统一的法律在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面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违背了党和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为个别地方实行人治打开了方便之门。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在现代西方的单一制国家,国家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中央制定的法律在全国有同样的效力。地方没有权力制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部门独立于地方之外,各地方部门都没有权力干预本地区的司法工作。但是中国的制度却有独特的特点,司法机关隶属于各地方权力部门,向本地区的权力部门负责,受地方权力部门领导。这使得各地方有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这一点上似乎与西方的联邦制更为相似。但和联邦制不同的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由中央直接控制的,所以整个国家在地方所有权力集中于一体,各地方这种集中权力的控制权掌握在中央这样的体制下仍然维系着单一制的国家体制。它和西方单一制的区别是,中央权力通过一条线控制各地方权力,地方的不同等级之间都是这种单线式的控制,地方权力机关拥有控制本地区一切方面的权力,而地方的司法机关首先对本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并不直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负责。而西方的单一制则是中央通过司法、行政多条线控制地方,地方没有一种集中的、能够掌握本地区所有方面的权力。两者相比较,后者能够更有效的维护整个国家的有序和稳定,而前者实际上是封建权力体系的延续。封建时代的中国,各地区的封疆大吏在本地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每一级的官员对上一级负责,在本地区统一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这是中国司法改革所迫切需要改变的现状。

无论是否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权力的分工和制约都是必须的。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之下,司法和行政部门、立法部门也是必须有分工界限的。司法和行政部门向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并不表示人大可以代替司法和行政部门行使司法和行政权力,否则也没有必要设立司法和行政部门了。实际上,由于人大是一个由众多代表组成的集体机构,它所拥有的最高权力是一种集体权力,所有权力要由代表投票表决后才能行使,也就决定了人大无法行使行政和司法的具体工作,只能对行政和司法的整体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换句话说,中国的所有权力属于人民,并不表示所有权力由人民直接行使,就不需要设立国家机关了。

地方人大对本地区司法工作的领导实际上在现实中有不少负面作用,它对国家的司法统一产生了明显的破坏作用。例如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河南省人大对洛阳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干预事件,因为某法官适用了国家法律而没有适用该省人大制定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就此触怒了人大的个别领导,居然以人大的名义未经人大表决通过就命令河南省法院处分该法官,最后该法官被取消了审判资格,也就是被取消了审判权,今后没有资格再办案了。在这种现状之下,我们如何要求法官忠实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呢?权力对法官的控制是现实的,法官也是人,他们不可能不顾及自己的生存权,为法律献身,把自己微弱的躯体粉碎在强大的权力之下。

实践证明权力的分工和制约是有科学道理的。司法公正必须要求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特别是司法者自身地位的独立性,在人身保障和物质保障上都要有充分有效的制度支持。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法官是绝对没有能力去保障别人的正当利益的。西方国家的法官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保障,中国的法官在这个方面差得很多,中国司法的权威性也就差了很多。司法容易受到干扰、判决执行难都是因此所致。法院和法官只应服从于已制定的法律,权力机关的领导权在于制定约束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法律,而不能是在各个方面直接控制司法者。没有限度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就被消灭了,这种权力是野蛮社会的标志。

司法制度是不能轻易变动的,对司法的改革同样要有严谨的程序,对司法工作中的每一点变动都应该受到严格约束。司法改革的权力必须限制在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因为我们通常说的司法改革指的是司法机关内部进行的改革,要保障改革的稳定性,改革措施的制定者必须限制在最高司法机关。不能由地方司法机关拥有对法律进行改革的权力,即使所进行的改革措施是大多数人认为正确的。最高司法机关所进行的改革措施也只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而不能越出法律之外。

不少地方制定有自己在司法上的特殊规定,比如某些案件司法机关暂时不受理,某些影响重大的案件要由地方党委研究决定后法院才能判决。还有地方规定,对某一级别以上的干部的违法犯罪,要由地方党委集体或者常委的同意才能立案调查。地方制定这些规定对外的理由往往是出于保持地方稳定或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表面看似乎无可指责。但是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干扰已制定的法律的实行都是不能允许的,为了一时一地的稳定或经济利益而破坏法律的权威,会使整个国家在长时期里造成混乱并阻碍经济的长远发展。另外有些司法机关甚至其内部机构制定了一些规定,在法定程序之外规定案件调查审理的审批程序,或者在法定审判机构之外设立其它机构领导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相对于来自司法机关外部对司法权的干扰,司法机关内部的干扰更加直接,并且往往被忽视,在很多时候,这种行为甚至得到肯定和鼓励。这些行为都是对国家司法程序的破坏,在西方法治发展历史较长,司法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这些行为都属于妨碍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但在我国却缺乏对这些行为危害性的充分认识,这也是由我国一贯重实体轻程序的痼疾所造成的。

改革给国家政治经济带来欣欣向荣的局面的同时,也使国家的一些方面出现了混乱无序的不利局面,这并不是改革的不可避免的负面作用,只要通过谨慎合理的制度约束,就能控制改革打破旧制度造成无序导致的混乱,维护改革的稳定健康发展。司法改革作为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重要方面,维护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司法改革必须有严格的制度约束,有序进行,绝不能蜂拥而上,人人都可以制定司法改革措施。要通过严格的程序给司法改革划出明确的界限,明确谁有权力制定改革措施,哪些方面是不能随意改变的。把制定更加科学、更加严谨的司法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法律制度严谨、明确,对非法和合法划出明确的界限,这是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要求,也是以法律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还是法律起到预防犯罪目的的要求。

王春峰email:[email protected]

司法改革的目标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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