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 合同范本 > 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 导航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当大家越来越信任法律之后,我们会遇到很多需要使用合同的情况。签订合同可以将复杂的合作关系与内容变得简洁明了,不过很多人都不知道不同类型的合同该怎么写吧?小编收集并整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合同,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注: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

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

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合同记载着签订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保障!在参考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后你收获了些什么吗?如有需要请收藏本站,范文资讯网为您准备了更多有关内容,欢迎随时阅读!

  网站地图